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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所周知,农作物种子的假劣不同于其他商品,农民一旦被其所害,就会颗粒无收,损失无法挽回,一年的辛劳付诸东流。因此,对制售假种子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制售伪劣商品行为,应予以从重打击、处罚。
然而难点在于,依据种子法的规定,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、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法律后果。而具体情况是,“农业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”;作为特殊商品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将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纳入调整范围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销售假、劣种子的行为可以予以查处。但在具体法律条款中,并未赋予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权,如对涉嫌假劣的种子予以查封、扣押等。如此一来,监管出现缝隙,让不法售假分子钻了空子。
因此,法律漏洞给执法带来的难题,还得需要法律的修正来解决,不妨在相关法律中,赋予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,让其在监督中发挥主体和兜底的作用。建立高效严密的执法机制,对制售假劣种子严加打击,震慑犯罪,保护农民,让制售假种者望而生畏,敛手却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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